桂 林 市 公 安 局
关于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试行规定
建立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公安部根据当前公安宣传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的一项新举措。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我市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决策和举措以及其他重要信息,有利于增加公安工作的透明度,推进警务公开,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2003年,公安部在全国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建立和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今年1月,公安部又下发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公通字〔2005〕3号),通知就地市级公安机关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到2005年5月1日前,全国所有地市公安机关都要普遍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市局决定建立桂林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就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一、市公安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工作领导小组和新闻发言人办公室
市公安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孙书庚担任,副组长由市局纪委书记文社教、政治部主任李晶明、办公室主任李福玉、宣传科科长唐爱明、法制科科长隋杰担任,成员由市局指挥中心、外事处、监管科、刑警、治安巡逻防暴、交警、治安管理、经济侦察、禁毒、督察、网监、消防支队一名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宣传科科长唐爱明兼任,副主任由市局办公室副主任黄兰、宣传科副科长张津林担任,办公室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或宣传科长)组成。负责向新闻媒体发布全市公安新闻信息工作,对全市公安机关的新闻发布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办公地点设在市局宣传科。新闻发布的地点设在市局地下室电视电话会议室。
二、市公安局设立新闻发言人
市公安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由市局宣传科科长唐爱明担任。新闻发言人受命代表桂林市公安局对全局的重大举措,工作成果等答复新闻单位的问询,就社会公众关心的有关公安工作和社会治安问题进行解释和澄清。
三、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工作职责
1、起草重要新闻信息的新闻通稿;
2、收集、掌握全市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新闻信息以及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等情况,拟定对外报道口径;
3、受理新闻媒体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反映,及时向市公安局党委汇报,并提出新闻宣传的应对意见;
4、组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答复记者日常咨询;
5、定期向新闻媒体发布全市社会治安形势分析和“治安警情提示”;
6、关注和分析互联网上有关全市公安工作的特点、焦点问题,提出应对方案并向市局党委汇报;
四、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工作制度
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在承担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同时,承担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的有关工作。由宣传科召集,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人员每月集中半天办公,沟通情况,研究新闻发布的有关工作。紧急或特殊情况临时召集。
各县局、分局负责提供新闻发言人办公室需要的信息,市局政治部负责提供公安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办公室负责搜集提供全市公安工作情况和有关数据,刑警支队和指挥中心负责分析全市公安工作及社会治安有关情况,起草“全市社会形势通报和警情提示”,治安、交警、户政、外事、监管等窗口部门负责提供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经济侦察支队负责提供打击经济犯罪的有关情况,禁毒支队负责提供打击毒品犯罪和创建“无毒县”的有关情况,网络监察支队负责搜集掌握互联网上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新闻信息。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组织新闻发布和采访,接待来访记者,答复媒体的咨询,同时负责掌握新闻媒体关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报道情况,及时向市局党委汇报并提出应对意见。
五、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1、社会治安情况,包括一段时间内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总体情况,公安机关的对策和部署,发生和侦破的有重大影响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2、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及其它治安灾害事故,包括一段时间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及其它治安灾害事故的统计数据,造成重大影响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特大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
3、公安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公安机关出台的队伍建设重大措施,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一些地方发生的有重大影响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4、一个时期内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带来影响的警示性、提示性信息,包括有规律性的违法犯罪、突出的治安灾害事故等信息;
5、需要以公安机关名义澄清、辟谣的新闻事件,全市社会治安警情提示;
6、公共安全防范知识和应对治安灾害事件、免受意外和不法伤害的提示。
六、发布新闻的形式
1、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记者招待会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2、特殊情况以新闻发言人名义随时发布新闻通稿;
3、每月一次通过固定的媒体、在固定的版面和时段发布“全市治安形势通报和警情提示”。
七、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的审批
1、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需经市公安局局长授权,重要信息由局长或副局长直接发布;
2、各县(分局)局、各警种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须报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审核,经局长或分管宣传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统一组织发布;
3、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稿件的起草、审核、发布,以新闻发言人名义发布新闻通稿,需经主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八、新闻发布工作的相关保障措施
新闻发言人代表全市公安机关向新闻媒体发布信息,通报情况,各单位、各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协助新闻发言人搞好新闻发布工作。各单位要固定专门联系人,负责向市公安局新闻发布发言人办公室通报新闻信息和工作情况。需要公众知晓的重要信息要随时向市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报告,并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和新闻宣传意见。各级公安机关在研究和制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方案时,要同时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对应当及时报道而又情况复杂难以结论的案(事)件,可在报告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后,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先向媒体提供客观、简明的情况介绍,再共同组织详细报道。
要准确界定和把握新闻发布的内容,对重大敏感事项要加强请示报告。未经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审核,擅自发布或蓄意封锁重要新闻信息,导致工作被动、引发媒体恶意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于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损害我国际形象的事件,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事件,一律不准擅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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