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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将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机动车登记办法》实施后如何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有关问题解答:
问:现役军人申请办理民用机动车登记,应提供哪些文件作为身份证明?
答:需持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作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身份证明;
问:2001年10月1日以前已办理注册的机动车,怎样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
答:在申请办理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等登记时,公安车辆管理所应按规定增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2001年10月1日前已注册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给予办理;未申请的,公安民警不得强制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如档案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有关规定的或有利用假资料、假证明骗领机动车牌证嫌疑的以及机动车档案查封的,不予核发。
问:怎样申请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
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表》,持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抵押合同,共同向机动车管辖地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并交验车辆,对符合规定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问:哪些情况不能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无效;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无效;
(三)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
(四)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的;
(五)机动车或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问:代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有何规定?
答:除申请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外的机动车登记业务,均可以代理。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登记申请表》。
机动车销售单位从事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业务的,需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向公安车辆管理所备案。
问:机动车所有人办结转出登记手续后将车辆档案损毁或丢失怎么办?
答:机动车所有人办结转出登记手续后,尚未办理转入登记前,将机动车档案损毁或丢失的,可以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向转出地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建机动车档案。
转出地公安车辆管理所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警总队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打印该机动车所有记录,并补充: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上述档案资料补建完毕后,续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警总队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警总队审核并出具核对公函后的补建档案与原机动车档案有同等效力。
问: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期限的规定的有:
(一)因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而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或转移而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或转出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于车辆产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
(二)因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公安车辆管理所管辖区而申请办理转出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于住所迁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
(三)因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公安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改变或所有人更改姓名、单位名称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于变更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如机动车所有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有关登记,将被处以二百元罚款。
问:已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而不能办理转入登记,怎么办?
答:目前全国各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根据其实际情况而制定实施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不尽一致。如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尾气排放标准而不能办理转入登记的,转出地公安车辆管理所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应予以接收。
问:申请办理进口机动车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作为机动车进口凭证?
答:进口车辆因进口渠道不同,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相应的文件资料作为进口凭证:
(一)国家限定口岸进口的汽车,其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二)各口岸进口的除汽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其进口凭证是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三)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其进口凭证是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通知书》;
(四)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人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其进口凭证是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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